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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
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
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特许经营:
1、总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
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
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六

法律

 

 法规

 

 

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
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
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
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

法律

 

 法规

 

 

有规定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
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
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
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