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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调阅施工单位关于本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施工原始

 

记录、试验报告和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类似情况)者,监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或返工并有权制止施工:

 

  1.不按设计施工,又未经规定程序审批;

 

  2.使用的原材料、构件不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质量低劣,数量、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4.采用未经鉴定又无法保证质量的新工艺;

 

  5.应经监理人员检查而未经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检查上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经返

 

工检查合格后再计入工作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工作量,建设银行拒绝拨款。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经质量监理人员审查和签认,否则竣工资料无效。

 

  三、质量监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质量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守岗位,搞好监理工作。

  1.熟悉监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有关的规范、

 

规程和标准。

 

  2.参加设计文件的会审。

 

  3.参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工程的鉴定工作。
  4.参加大桥、隧道、大型防护和其他大型构造物定位、基坑检验以及路基压实、路面

 

厚度、主要构件尺寸等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查。

 

  5.检查原材料规格、质量和各项施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

 

  6.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对分部(项)工程主要隐蔽部分的检查签证。

 

  8.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9.负责检查签署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10.建立监理日志,承办监理报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工程质量监

 

理月报表 表格附后)。

   

  四、其 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填送路基、路面各层压实度试验记录和混凝土强

 

度试验报告等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手续报批,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员。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资料及需要的仪器、

 

用具、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协助监理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凡在监理人员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