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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筑边坡高度超过 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
过 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其边坡
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 3 人的专家
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专家意见。
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
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
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业主及产权
单位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
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
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整治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
加强地质性危害点和 15 米以上永久使用的边坡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产权单
位适时进行检查、监测。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 工程建筑地
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
明试验方法),特别查明地下水的状况及进行边坡稳定分析。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对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或需做地
质灾害评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
单位应及时参与处置。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属于本规
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
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
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
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
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
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
变形值。
第十七条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 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
15m,并应在地下水位以上(或经排降水),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