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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或者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
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等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
实;
(四)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以及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部位工程、主要隐蔽工程,以及
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处理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
的关键部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七)隐蔽工程阶段是否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
在 1 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等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已收集完整,监理(建设)单位经过
审查符合要求,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保修书;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
单位及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将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
制资料报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工程现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
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整改,
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
市建筑工程局或者区、县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