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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具有下列资格条

件的招标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
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标底必须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审。财政性资金投入或配套投入的建设项目,其标底应由财政部
门审核。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做好前期工程,并具备以下

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
  (三)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四)具有持证勘察设计承包商勘察设计的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
料;
  (五)建设资金已验证基本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
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与其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招标代理的,
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十三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整体一

次性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

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并通过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