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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功能较为复杂的大体量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
特点,可以邀请社会专家参与验收,并将验收组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5 日前将《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并附表内相关
文件或复印件)、

《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

《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竣工验收通知

 

单、验收方案,会同施工技术资料一并送达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三天,在待验工程和售楼处明显部位张贴竣工验收告示
(附录二),公布验收时间、地点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邀
请 3-5

 

个已购房户参与验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存在问题
的整改情况,设计单位汇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必要时验

 

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2、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
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并对观感质

 

量进行评估。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功能性抽查。
  3、按省厅、建管局文件规定的数量,验收组对工程按套验收。住宅工程套数少于 20 套
的,应全数检查验收;超过 20 套的,检查套数不得少于总套数的 30%,顶层住宅和西头
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到。

《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附录三)及《住宅工程

按套检查汇总表》(附录四),由验收人员当场填写,对超出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数据必须

 

报验收组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4、验收组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工程

 

竣工验收意见,并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结论
  1、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不得留有安全隐患,不得
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不应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不应有明显影响观感的
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以弥补的前述缺陷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

 

购房户,与购房户协商赔偿方案。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发现一般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整改完毕后,形成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当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当协商不成时,

 

应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四、竣工验收监督
  1、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组织竣工前综合检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意

 

见告知责任单位。
  2、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的资格和
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
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建设单位

 

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

《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

 

总表》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按套检查。

 

  附件:
  1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