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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通水务等专业类工程招标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同时应符合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的条件规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

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 ,
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

于 3 家。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任意肢解规避招标。
  (一)

  

 

公开招标。 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招标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交易中

心或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的内容、规模、资
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收取的费用,对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资格预审或审查标准、条件、方法。
  (二)

  

邀请招标。 下述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市采招监管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含邀请的

企业)可采取邀请招标:
  1、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全额由社会业主投资的 200 万元以下按规定必
须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时间要求紧迫但投资不超过 100 万元的建设项目;
  4、项目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市采招监管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
件或证件,由市采招监管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