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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
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七)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

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
问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
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建筑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或者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完成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工

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并将《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送达建设、施
工及监理单位。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质

量监督员参加,并认真做好监督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五)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等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
真实;
  (六)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以及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七)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主要隐蔽工程,以及构配件、
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