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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贵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
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
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
格的产品。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
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
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 ,
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