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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
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
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
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

 

  第五条 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
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
据。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
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
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
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