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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出勤天
数/30)*月工资总额。
四、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公司时,未付的费用(包括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工资、最后一月
辅助工资等)将在离职员工做完本人所有业务并出具报告,收到回访意见书并办妥离职手续后一个月内,
于 10 日发放。
五、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四)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六、薪酬保密
(一)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
(二)除公司指定管理人员知道员工薪资外,不得泄露薪酬秘密。
七、财务部每月将员工工资情况告知员工本人。

 
 

第三章  人员薪酬管理

 

第七条  员工薪资的确定
一、由总工按规定确定员工薪酬待遇。
二、临聘人员薪酬由总工按规定批准决定。
三、发生争议时,由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薪酬调整
员工薪酬需要进行调整时,由总工根据市场薪资调研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向所长提出薪酬调整报
告,由所长办公会共同批准并决定,行政财务部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所长办公会。
 
 

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职员的积极性,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劳动合同制是指职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用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