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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
由于施工过程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
题,故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索赔亦常见。
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
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113 条规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
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
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
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
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规定,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
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很难索赔成功。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
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
各项直接损失,还可索赔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
直接损失。

合同无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影响
关于利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施工合同无
效则承包人无须支付利息等违约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没
有利息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利息。同时,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决定了约定的利率标准
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司法实务中通常按后一种观点处理,因此发包
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须支付利息。
因此,不利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利息计算方法与合同效力
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
准)和起算点支付欠款利息;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具体计算
方法与有效合同有所不同。从实际案例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利息,以及利
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等均存在较大变数,这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合同无效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

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表现为转包人因工程转包所实际取得的 差价 、以及被挂靠人因挂

靠行为所实际取得的 管理费(或利润) 等,有被收缴的风险。但在无效合同中,承包人
依据合同或定额规定计取的利润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有较大争议,有的主张也应予以收
缴或者承包人无权计取相应利润,但实务中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行为不必然
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即使民事行为导致第三
人利益受损,也应该由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收缴非法所得也不能起到保护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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