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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 3 天(5 月 1 日、2 日、3 日);
  (四)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 月 1 日),13 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
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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