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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 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
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 S——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 新规范 明确
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1.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
调整。
2.当 P0>P1×(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
)调整。
式中: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1
条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
”
总的来说, 新规范 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
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