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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平凡,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尤其表现在招工的过
程中,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成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诱因。因此,有必要提
醒企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把好人员的进出口关,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人员流动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产生。

【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有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
同关系得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
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
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
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

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

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

(1993 年 10 月 20 日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仲裁委员
会受理范围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1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为了妥
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因此,在执行第 111 号令
中企业与职工因发放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6 年 10 月 1 日施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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