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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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视为张先生已经放弃了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除非张先生能够证明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效,即存在《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的。继而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在此基础
上,张先生主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才可能得到支持。
张先生也可以在此次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先生可以已经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为事由,提出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要求。如单位不同意,可依法申请
劳动仲裁。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效情形 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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