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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
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
得支取现金。

 

第五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

2004 年 7 月 12 日,民政部批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更名为中国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概述
(1)《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
(2)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 所有 制 和劳 动群 众 集体 所
有制两种。
(3)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农村和城市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6)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7)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1、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
得;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3、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4、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
取得。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具有三个特点: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补偿性:要妥
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和农
民补偿;3、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即集体所有的土地
变为国有土地,而征用土地只是土地使用权改变 了;征用后,土
地 所 有 权 仍 然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使用结 束 后需要将土地还 给 农 民
集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2、
安置补助费以及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
支付土地补偿费,除此之外,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安
置补助费是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征收城
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
设资金。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 权出让是指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
期间的地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
挂牌方式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1、招标方式 2
拍卖方式 3、挂牌方式 4、协议方式(该方式公用
用 地用 的 最多 ) ,这 种 方式 适 用于 公 共福 利 事
业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
特殊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 70  年;2、工业用地 50  年;3、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
住 宅建 设 用地 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律规定办理。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
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

 

 

   

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 权划拨是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
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范围 : 下列建设用地可由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
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
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5、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
房。

 

第六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

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
日起 1 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
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
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
设 单位 在 开工 前 应当 向 工程 所 在地 的 县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建设 行 政主 管 部门 申 请领 取 施工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