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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程序为:

1、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自查发现、或经消防部门所发的整改通知

书明确,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消防大队提交

书面报告。报告需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

2、区消防大队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书面批复。

3、物业服务企业持区消防大队的书面批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确认的工程预算等资料,

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4、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预算额拨付

70%的维修费用。

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区消防大队出具的复查合格证明、经

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及其它规定资料申请维修费用的余额。

6、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的工程决

算额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三、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有效

资质。

四、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

业应将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意见、工程预

决算报告等资料在小区内公告。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电梯、消防设施等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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