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
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
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
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
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
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质监部门办
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
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进
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