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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

 

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

 

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

 

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

 

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

 

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质监部门办

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

 

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进

 

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