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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
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
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
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
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
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
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