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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校验后的处理
7.1 若校验合格,则应在限速器校验铭牌上填写额定速度、动作速度、校验时间、校验编号,校验铭
牌悬挂在限速器的明显位置。
7.2 若校验结果与标准规定范围有偏差时,可做必要调整,调整后作好封记。如无法调整或限速器
损坏以及超出设计使用寿命的则应更换限速器。
7.3 校验结束后,应整理仪器、清点相关设备。
7.4 校验后应将限速器钢丝绳及时复位,并对限速器、轿顶安全钳拉杆和底坑限速器张紧轮等相关
部件的复位情况进行确认,并以检修速度先向上后向下先点动后小距离运行,确认无异常情况后 ,
电梯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5 出具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附录 B)。

附加说明:
本细则于 2010 年 3 月制定,2010 年 4 月实施。

  

附录 A

限速器动作速度

1、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各

值:
   a)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m/s);
   c)对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d)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25v+0.25/v(m/s)。
2、对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3、触发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限速器,其动作速度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不得

按 初速 键输入初速

按 轮号 键选择轮号

按 启动 键

达到初速值

按 测试 键

仪器自动捕捉

动作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