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 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
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
”
这里 有效控制 的含义是指:
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 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
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
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
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见15.5.3):
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
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
D(标准的附录)D2h)作曳引检查;按D2j)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l)作缓冲器的检验。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
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
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
2
计算。
8.2.3
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a)按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
表2
乘客人数/人
轿厢最小有效面
积/m
2
乘客人数/人
轿厢最小有效面
积/m
2
1
2
3
4
5
6
7
8
0.28
0.49
0.60
0.79
0.98
1.17
1.31
1.45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87
2.01
2.15
2.29
2.43
2.57
2.71
2.85
75
额定载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