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
电梯正常使用要求;
(二)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
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
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
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杂物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
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杂物电梯验收
检验报告和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 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
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按照《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
法》(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 ”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 △ 的项目,以《杂物
电梯》(JG135-2000)实施之日(2001 年 6 月 1 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
“
”
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 无此项 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
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
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各
单位必须使用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的原始记录表格。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的内容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
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
便现场记录。
“
” “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 合格 、 不合
” “
”
格 、 无此项 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
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