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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记录适用于电梯限速器的校验。

2、本记录应由现场检验人员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碳素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涂改处应杠改并签(名)章。

3、本记录一式一份,由检验机构保存。

4、本记录无检验、校核人员签字不得存档。

5、本记录作为出具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的依据,并以记录为原始凭证。

6、本记录依据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

动电梯》、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JG135-2000《杂物电梯》

编制。

7、现场校验时先确认环境安全,校验全过程电梯必须在停机状态。

8、供电电源电压为 220V,电压波动不应超过±10 %,若仪器较长时间未作使

用,应在校验前通电一段时间。

9 现场限速器校验拖拉限速器钢丝绳时,必须用专用钩子拖拉,切勿用手拖拉。

10 传感器及连接线的插拔不能带电操作,不能强制将电机堵转,以避免将电

机烧坏;若发现方向不正确时,应在电机停转后改变转动方向。

11、校验结束后,应整理仪器、清点相关设备。

12、校验后应将限速器钢丝绳及时复位,并对限速器、轿顶安全钳拉杆和底坑

限速器张紧轮等相关部件的复位情况进行确认;恢复主电源

并以检修速度

向上或向下点动后小距离运行,确认无异常情况后,电梯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13、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限速器,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

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在下面填写书面说明原因。

14、本记录解释权,归属酒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总工程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