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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争执。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服役合同等类似的用工合
同,都属于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一条第四
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 以 上 内 容 由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 更 多 信 息 可 关 注 义 贤 新 浪 博 客 :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

,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

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条款对不适用劳
动法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显然本案不在劳动法适用的排除范围。篮球俱乐部作
为企业,运动员属于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马某与篮
球俱乐部 签订服役合同后,也是篮球俱乐部的职工一员,其与篮球俱乐部之
间的用工合同就是劳动合同,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
动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 

法。 这对中国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例也不例外。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
施的《劳动合同法》,所有的体育企业与运动员都要受到该法的约束,希望可
以成为中国体育产业法治化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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