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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直销企业。

 

” 什么样的人可以称为直销人员呢?该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
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

 

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这种直销员是否可以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呢?
该条例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不得招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为直销员。对于直销员的培训,该条例还
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以上规定
说明直销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那么直销人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究竟没有
劳动关系呢?

根据 劳动部 《关于 确立劳 动关系 有关事 项的通 知》( 劳社部 发

〔2005 〕12 号)确立的标准,可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通知确立了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
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劳动关系成立。
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之间建立的直销关系是否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呢?第一个
标准显然是符合的,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直销人员的直销活动

属于直销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
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
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
动。

 

”并且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

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因此,
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的关系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第三个标准。直销人员从事的是
直销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
报酬。但是直销人员并不受直销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也并不受用人单位
的劳动管理,直销人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只是推销关系。对于直销产品发生的问
题,直销人员要与直销企业共担连带责任,说明直销人员是一个独立的民事
主体,并非受直销单位支配的、有从属关系的劳动者。所以,直销人员与直销
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东向北京柯盛工贸有限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的诉讼
请求显然不能成立,被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

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除了全
日制劳动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制度作了明确的
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
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
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劳动合同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