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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资标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 年 10 月 31
日)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
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12-24)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
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

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

 

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
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

 

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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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

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
期限。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6、《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 年 月 日)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

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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