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
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
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
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
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
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现实中,确实有少 数违法乱纪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用人单
位的利益。同时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
只能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方式来避免损失,这种做法
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
金(物)的错误方式。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析】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时,切莫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否
则,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可以对其作出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
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
年10号令)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
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年3月4日)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
”
入厂押金 ,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
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
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
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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