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1
月
总
368
期
科 技 探 索
时
,
也 满 足 了 环 境 治 理 的 要 求
。
参 考 文 献
:
[1]
蔡 业 彬
,
陈 再 良
,
方 子 严
。
罗 茨 风 机 噪 声 产 生 的 机 理 及 降 噪 措 施
[J].
化 工 装 备 技 术
,2000,(03)
[2]
肖 辉 进
.
基 于
ObjectARX
的 罗 茨 鼓 风 机 叶 轮 设 计 系 统 的 研 究
[J].
风 机 技 术
,2007,(04)
[3]
武 京 泉
,
靳 学 林
.
洗 煤 厂 罗 茨 鼓 风 机 房 室 内 外 噪 声 治 理
[J]
矿 业 安
全 与 环 保
,2001,(02)
[4]
程 章 松
.
罗 茨 鼓 风 机 的 噪 声 特 性 及 其 控 制
[J].
中 国 科 技 信 息
,
2005,(03)
[5]
罗 晓 渭
.
煤 矿 罗 茨 风 机 房 噪 声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研 究 甘 肃 科 技
[J].
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7,(11)
[6]
孙 庆 生
.
国 产 高 压 罗 茨 风 机 配 套 于 大 型
CFB
锅 炉 的 可 靠 性 及
经 济 性 分 析
[J].
中 国 设 备 工 程
,2007,(04)
[7]
李 焕 义
.
谈 罗 茨 风 机 的 噪 声 特 性 及 防 治 措 施 广 东 建 材
[J].
Guangdong Building Materials,2004(12)
[8]
马 景 刚
.
罗 茨 风 机 噪 声 产 生 的 机 理 及 降 噪 措 施 的 探 讨
[J].
通 用 机
械
,2003,(10)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07-0745
(
2010
)
11-0156-01
关于传销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摘 要
:
本文通过对我国文化产业现行法律政策及存在的缺陷的阐述
,
考察国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
分析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
,
提出完善
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构建建议
,
保障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
。
关 键 词
:
文化产业
法律环境
实体法
李 燕 玲
(
南 昌 大 学 刑 法 学 专 业
江 西
南 昌
330100
)
组 织
、
领 导 传 销 活 动 罪 其 针 对 的 是 传 销 组 织 中 的 组 织 者
、
领
导 者
,
而 对 于 积 极 参 加 者 并 没 有 作 出 相 关 处 罚 规 定
,
但 是 在 具 体
的 案 件 中
,
也 应 清 楚 的 认 识 到
,
真 正 推 动
“
金 字 塔
”
网 络 发 展 的 正
是 处 于 中 层 次 的 传 销 参 加 人 员
,
传 销 组 织 中 的 中 层 人 员 如 传 销 组
织 中 的 讲 师
、
接 待 人 员
,
正 是 由 于 这 些 人 员 追 逐 暴 利
,
才 促 使 整 个
传 销 体 系 不 断 扩 张
,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害
。
一
、
积 极 参 加 者 的 定 义
笔 者 认 为
,
传 销 组 织 中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
是 对 参 加 传 销 活 动 的
人 参 加 程 度 的 评 价
,
传 销 活 动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可 以 分 为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
广 义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是 指 本 身 没 有 加 入 传 销 组 织 的 上 下 线 网
络
,
但 积 极 协 助 组 织 领 导 者 运 营 传 销 活 动 的 人
,
典 型 的 是 接 待 新
成 员 的 接 待 员
,
负 责 看 管 新 成 员 的 打 手
,
上 课 负 责 讲 课 洗 脑 的 讲
师 以 及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
广 义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还 应 包 括 积 极 开 展 传 销
活 动
,
加 入 传 销 组 织 后
,
通 过 诱 骗
、
胁 迫
、“
杀 亲 杀 熟
”
等 方 式 积 极
发 展 下 线
,
牟 取 高 额 利 润
,
对 整 个 传 销 组 织 的 运 作 和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 狭 义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则 指 的 就 是 后 者
。
二
、
积 极 参 加 者 应 给 予 一 定 的 刑 事 打 击
笔 者 认 为
,
对 于 传 销 组 织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
应 该 给 予 一 定 的 刑
事 打 击
,
因 为
:
第 一
、
有 利 于 实 现
《
刑 法
》
和
《
禁 止 传 销 条 例
》
的 协 调
国 务 院 与
2005
年 颁 布 的
《
禁 止 传 销 条 例
》
中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
二 款 的 规 定
,“
有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
组 织 策 划 传 销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于
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一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其
第 二 款 则 规 定
,“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
介 绍
、
诱 骗
、
胁 迫 他 人 参 加
传 销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一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可 以 看 出 来
,《
禁 止 传 销 条 例
》
是 将 组 织 策 划 传 销
、
介 绍
、
诱
骗
、
胁 迫 他 人 参 加 传 销 的 行 为
,
放 在 同 一 线 上 的
,
构 成 犯 罪 的 都 是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所 有 要 使 得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之 间 更 协 调
,
就 应
该 在 刑 法 当 中 增 加 对 介 绍
、
诱 骗
、
胁 迫 他 人 参 加 传 销 行 为 的 传 销
人 员 行 为 的 定 罪 处 罚
。
而 介 绍
、
诱 骗
、
胁 迫 他 人 参 加 传 销 行 为 的 传
销 人 员 就 是 积 极 参 加 传 销 者
。
第 二
、
有 利 于 提 升 打 击 传 销 犯 罪 的 执 法 效 果
在 我 国 的 传 销 组 织
,
其 大 多 是 想 方 设 法 的 像 新 成 员 灌 输 传 销
并 不 违 法
,
或 者 说 这 根 本 不 是 传 销 组 织
,
而 是 所 谓 的
“
资 本 运 作
”
“
连 锁 销 售
”,
这 是 合 法 的
,
或 者 说 法 律 只 是 针 对 上 面 的 人
,
即 组 织
者
、
领 导 者
,
参 加 者 是 不 会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
顶 多 是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教 育 教 育
。
而 这 在 现 实 生 活 当 中 也 确 实 是 这 样 的
。
对 参 加 者 一 般
是 以 教 育 为 主
。
这 就 使 得 一 些 积 极 参 加 者 毫 不 畏 惧 法 律 威 严
,
大
肆 诱 骗
、
胁 迫 他 人 参 加 传 销 组 织
,
而 正 是 由 于 积 极 参 加 者 的
“
诱
骗
、
胁 迫
”,
而 使 得 传 销 组 织 日 益 壮 大
,
所 以
,
对 积 极 参 加 传 销 活 动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定 罪 处 罚
,
有 利 于 发 挥 刑 法 的 威 慑 和 教 育 功 能
,
起
到 预 防 犯 罪 的 作 用
。
第 三
、
符 合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的 刑 法 原 则
积 极 参 加 者 虽 然 不 是 传 销 组 织 的 发 起 人
,
但 通 常 是 发 展 传 销
人 员 较 多
、
或 者 是 屡 次 被 执 法 机 关 查 获 仍 然 继 续 从 事 传 销 活 动
、
继 续 发 展 传 销 人 员 的
,
且 经 常 运 用 诱 骗
、
胁 迫 等 手 段 发 展 下 线 人
员 的
,
在 实 践 中
,
积 极 参 加 者 一 般 都 是 传 销 组 织 中 的 骨 干 分 子
,
正
是 因 为 有 这 些 人 员
,
传 销 组 织 才 得 以 生 存
,
才 得 以 日 益 壮 大
。
他 们
是 传 销 的 基 石
,
若 不 对 这 些 人 员 的 严 厉 打 击
,
则 会 影 响 执 法 的 力
度 和 有 效 性
。
[]
从 积 极 参 加 初 学 者 主 观 恶 性 和 客 观 上 的 危 害 结 果
等 综 合 考 虑
,
对 其 予 以 刑 法 规 制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第 四
、
适 应 国 际 发 展 趋 势 的 需 要
传 销
,
级 国 外 的
“
金 字 塔 欺 诈
”,
也 称 之 为 老 鼠 会
、
滚 雪 球
、
连
锁 信
、
推 荐 式 销 售
、
投 资 乐 透 抽 奖 等 等
。
但 都 是 将 其 明 确 作 为 非 法
行 为 加 以 禁 止
。
例 如 日 本
《
防 止 无 限 连 锁 链 法
》
规 定
:“
开 设 或 运 营
无 限 连 锁 会 者
,
处 以 三 年 以 下 徒 刑 会 哦 三 百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罚 金 或
者 并 罚
”、“
以 劝 诱 加 入 无 限 连 锁 为 职 业 者 处 三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者 三
百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罚 金
”、“
劝 诱 加 入 无 限 连 锁 链 者 处 以 二 十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罚 金
”。
德 国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6
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在 商 业
活 动 中
,
采 取 下 列 方 法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引 诱 一 个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
服 务
、
权 力
,
即 属 于 滚 雪 球 销 售 行 为
”,
具 体 的 方 法 是
:
通 过 介 绍 加
入
、
被 介 绍 加 入 就 可 以 获 取 产 品
、
服 务
、
某 种 权 力 的 报 偿
,
对 这 种
违 法 行 为
,
处 以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和 罚 款
。
综 上 所 述
,
我 国 是 有 必 要 再 立 法 中 尽 快 明 确 追 究 积 极 参 加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笔 者 认 为
,
应 尽 快 出 台 立 法 或 者 司 法 解 释
,
明 确 积
极 参 加 者 的 刑 事 责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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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