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登记表可自行编制。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在编制之前向所在
地县(区)环保局申请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执行的标准,所在
地县(区)环保局出具执行标准确认函。
5、需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受理时
提交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经市局总量办确认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核定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后,征求所在地
县(区)环保局同意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
料(见附件 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条件的;或报告表(登记表)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预审不通过,
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原则上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
料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 2)。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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