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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
!""" ’ () ’ *+ 水泥回转窑排放极限规程
物质
极限值
粉尘
,"-. ’ -
,
/ 标况 0
#12
3""-. ’ -
,
老设备
4""-. ’ -
,
新设备
51
!
4"-. ’ -
,
/ 标况 0
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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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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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况 0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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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况 0
二
’ 呋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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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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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况 0
5A @ BC @ DA @ +E @ +$ @ +F @ G< @ #H @ I
"% 4-. ’ -
,
/ 标况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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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
恶
口
英
注:!由原料条件所限产生的排放不计在内;"#表示 & 级,6*> 表示
毒性当量;$ 61+ 表示总有机碳含量。
欧盟在研究用燃烧设备处理废弃物时区分为焚
烧设备和掺烧设备。焚烧设备包括垃圾焚烧炉和特殊
垃圾焚烧炉;掺烧设备是以生产产品为主以废弃物作
燃料的设备,如水泥回转窑。针对不同设备制定了不
同的排放极限标准,它们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水平是一
致的,只是考虑了各种燃烧工艺的特点而有所区别。
!""" ’ () ’ *+ 专门用于掺烧废弃物的水泥回转窑的
法规几乎包括了所有废弃物,仅有少数例外,如生物
废弃物。规定的排放极限值不论废弃物利用量多少和
是否为有毒有害废弃物都适用,对有毒有害废弃物仅
在生产条件和接收方法上有不同要求。由于水泥熟料
煅烧的工艺特性,规程中对 51
!
、61+、8+9 和 8: 的排
放作了适当放宽,由原料条件所限造成的排放可以不
计在内。
在德国原有的规程如“&(; J=-5KL % / 联邦污染
防护法%第 &( 条例 0 ”和“欧盟 MN ’ )( ’ *+ 规程”中,
掺烧危险废弃物时允许分开计算排放物,用加权法得
出新的排放极限。在新修订的欧盟规程中仅在某些个
别情况下仍允许加权计算,一般都不论废弃物掺烧量
多少,统一用一个固定排放极限标准,水泥回转窑即
属此范畴。
欧盟新规程对排放物检测方面的规定为:
!粉尘、
氧化硫和氧化氮要连续监测。
"氯化氢和氟化氢个别测定,因为水泥回转窑废
气中实际上不含这 ! 种物质。
$有机物的监测也用个别测定。
&微量元素和二
口
恶
口
英 ’ 呋喃:新投产第 & 年每季
检测 & 次,以后每年测 ! 次。若检测值不超过排放极
限的 4"O ,可以申请减少检测次数,微量元素每 ! 年
检测 & 次,二
口
恶
口
英 ’ 呋喃每年检测 & 次。
’汞的监测欧盟规定用个别测定,德国规定用连
续监测,但目前还缺少可靠性足够高的检测仪器。
(掺烧危险废弃物和居民区垃圾仍适用“N"O 规
则”,即在水泥厂处理危险废弃物时应限定在燃烧热
功率的 N"O 以下。但废油和其它可燃性液体废弃物
不计算在热功率之内。这个“N"O 规则”并没有什么科
学技术上的依据,主要是从市场政策上考虑,将废弃
物引向焚烧设备。
)规程还明确规定允许将居民区废弃物经过预
处理后作为二次燃料予以掺烧。
*规程还提出废弃物或者直接加以利用,或者经
过预处理后才准堆放和填埋。
关于燃烧条件的规定:
在燃烧条件限定方面主要涉及到燃烧气体的最
低温度和停留时间,并与所用废弃物中的卤素含量有
关:
!废弃物中的卤素含量低于 &O 时燃烧室的温
度应高于 34"P ,最低停留时间为 !C。
"若废弃物中的卤素含量超过 &O ,最低燃烧温
度为 & &""P Q 最低停留时间 !C。
$在以前的有关燃烧危险废弃物的法规中,如德
国的“&(; J=-5KL %”和“关于焚烧危险废弃物的
!""" ’ () ’ *+ 规程”都规定燃烧气体氧含量最低为
)O ,在欧盟新修订的 !""" ’ () ’ *+ 水泥回转窑排放
极限规程中没有写入这个限定。水泥回转窑完全能够
满足以上规定要求。
在欧盟议会讨论中有些建议未被采纳,他们认为
若采纳这些建议,会给水泥回转窑处理废弃物带来很
大困难,甚至变得不可能实施。例如,不考虑原料条件
限定 #8
,
的排放极限为 &"-. ’ -
,
/ 标况 0 ;粉尘排放
极限为 &"-. ’ -
,
/ 标况 0 ;#8
,
连续监测,二
口
恶
口
英 ’ 呋喃
连续取样;完全拒绝生活垃圾,即使经过预处理的可
燃部分也不允许掺烧;所有废弃物都遵守 N"O 规则,
将掺烧设备的废弃物利用率都限定在 N"O 燃烧热功
率的极限内。
以上这些未被欧盟议会采纳的建议也可供我们
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参考。
"
德国水泥回转窑利用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水 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