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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措施。
(5)第 2.4.18 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6)第 2.5.7 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
设止回阀。
(7)第 2.5.7 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8)第 2.7.9 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
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9)第 2.7.16 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
流管排人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人流量确定,并直
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10)第 2.8.5 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
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
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11)第 4.2.15 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
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 3 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宣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 6 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
于 200Pa;当淋浴器多于 6 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 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