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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填写和发放,证件和印章应专人负责、专人

保管。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应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购买。

3、

《出生医学证明》只能为每个新生儿出具 1 份,不得重复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能在出生地

所在乡镇卫生院签发,不得异地签发。

4、

《出生医学证明》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涂改。证明

存根应长期保存。5、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设置签发登记薄,登记内容应有村社名称、父母姓名、

 

出生时间、编号、签发人、签发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