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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 B 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

度。

孕情监控跟踪服务制度

    一、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

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

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乡计生包村人员要与村专干、小组长(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

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对持《生育服务证》孕妇的月访视和季普查工作,

及时登记造册,每 2 个月填写一次《持证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台账》,全程

跟踪管理服务,发现私自终止妊娠的要及时上报县区计生局备案。

三、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与持《生育服务证》育龄妇女

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协议,或结合合同化管理设定相关条款,视双方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