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
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
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
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
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
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
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
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
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
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
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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