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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
标人直接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 2003 年 2 号
令)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
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
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
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
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
1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

(七部委 2003 年 30 号
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
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
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
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无特别规定,同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办法》

(七部委 2005 年 27 号
令)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
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
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无特别规定,同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建设部 2003 年 2 号
令)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
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
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无特别规定,同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
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
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
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