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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

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 2000 ] 34 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
定》(水利部令 14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l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
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二)规模标准:

     l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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