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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

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

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定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

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体制机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

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

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

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

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

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

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

在签订 阴阳合同 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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