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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

3

      号令

 

 

)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

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
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