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详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
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
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