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条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
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
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
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
库;(七)近 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
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八)近 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
没 有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 九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
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三)评标
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800 人以上;(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 年以上;(五)近 3 年内
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
在
6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三)评标专家
库的专家人数在 500 人以上;(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五)近 3 年内从事
过的中标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 3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三)评标专家
库
的
专
家
人
数
在
300
人
以
上
。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
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
布
,
以
便
于
申
请
人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
第 十 三 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六)招标代
理业绩证明;(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依法要求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
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并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