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
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提
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应在其经营场
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
的检查。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各地市价格主管
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
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
检查办法》(省政府第 199 号令)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
定。我省原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工程
咨询 通知
第 2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