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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卡》(以下简称《代

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

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

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

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

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任何

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

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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