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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中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

计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设置标底,其标底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初步设

计投资概算。

第八条  标底应当由标底编制说明、汇总表、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

材料价格分析表等文件组成。

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的表现形式和计算口径应当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要求

一致。

 

第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参考。

标底一般不参与综合评标的基准价合成。对于技术特别复杂,工艺要求比较高的招标项目,

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也可以将标底纳入到综合评标的基准价中。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以标底为基础上浮合理的幅度设立拦标价以拒绝投标中的过高报价,拦标价

可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技术经济指标中同类工程的社会平均工程造价确定。

招标人可以将标底下浮合理的幅度作为本工程最低工程造价的预警线,施工总承包招标

的标底下浮幅度一般不超过 6%;对低于该幅度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详细

分析并予以质询。

标底参与基准价合成,或者以标底为基础设置拦标价以及预警线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对标底的编制过程和价格保密。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标底

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标底由编制单位盖章密封,一式两份,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在开标前送达开标现场,置

于招标人、投标人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共同的视线范围内。

 

第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场打开密封的标底,同时将其中的一份标底交招标投标

监管机构留存。

第十三条

在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