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

 

产品的制度:

1)制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
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

 

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

 

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1 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2 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3 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4

 

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

 

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1 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2 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3 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 5 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

 

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4)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

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
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
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

 

的。

(4)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

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

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

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 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
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