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委托,从
事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设计概算、结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项目全
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二、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执行。
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
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相应资质,并符合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从业条件。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
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 一 0212)依法签订合间,
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向市、州以上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
许可证》,凭证收费。其中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物价局颁证。收费机构将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
设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 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
为准。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表: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
基数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500
以下
(含
500)
500-
1000(含
1000)
1000-
3000(含
3000)
3000-
5000(含
5000)
5000-
10000(含
10000)
1000
0 以上
项目经济评
价(含投资估
算)
工程
总造
价
0.8
0.7
0.6
0.5
0.4
0.3
编制、审核设
计概算
工程
总造
1.2
1.1
1.0
0.9
0.7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