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累计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 3 年内代理中标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10 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

累计中标金额在 3 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 7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

费)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 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

与拆迁补偿费)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

本和副本。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 3 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有效期 1 年。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
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
(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