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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中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非规划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基
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第八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
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下一年度投资项
目计划,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
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预备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建设周期,三年内的政府投资
安排,本年止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初步设计已获批准、总概算已经核定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政
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为
依据。   
    第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
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发改、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
门的意见后制订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同时对本年度政府投资项
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
(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发
改部门负责,并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和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 (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
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项目
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意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备项目的项目,应设立相
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指定直属部门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实行建设
听证制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