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
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
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
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招监办)负责对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
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
代理业务。
第七条 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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