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具体的说,投标申
请人应当复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
的权利;
?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
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5)
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对于投标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投标申请人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10)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主要有合格制审查办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
1)合格制审查办法。
投标申请人凡符合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无论是初
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①初步审查的要素、标准包括: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申请文件格式填写符合要求,
联合体申请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②详细审查的要素、标准包括: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其他要求及联合体申请人
等,均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