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道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
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
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
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以上 1 至 4 项费用之和的 2%
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中 1 至 4 项费用之和的 3%
计算。
三、农地征用费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 8 月 29 日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用农地中发生
的有关税费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征用其他土地
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6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
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15 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房屋、农田基础设施、树木、青苗等的
补偿费,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
。
5.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
6.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
7
.征地管理费。是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8
.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构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5 号)等的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
生的有关税费如下:
1
.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费。
2
.搬迁补助费。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房费。
4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5
.拆迁服务费。
6
、拆迁管理费。
7
.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第七节
现行房屋折旧制度
——
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2 年 6 月 5 日建综
[1992]349 号印发)
“
”
对经租房产折旧作了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会计上的折旧和 经租房产 ,